主旨 建筑技术规则新增条文,建筑物应依规定设置防水闸门(板)。
 內容

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新增条文第四条之一,建筑物除位于山坡地基地外,应依下列规定设置防水闸门(板),并应符合直辖市、县(市)政府之防洪及排水相关规定:

一、建筑物地下层及地下层停车空间于地面层开向屋外之出入口及汽车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 九十公分 以上之防水闸门(板)。

二、建筑物地下层突出基地地面之窗户及开口,其位于自基地地面起算 九十公分 以下部分,应设置防水闸门(板)。
前项防水闸门(板)之高度,直辖市、县(市)政府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说明:

一、本条新增。

二、整体治水理念包含上游保水、中游减洪及下游防洪排水等措施。至建筑物本体之防洪设计,鉴于建筑物出入口或开口设置防水闸门(板)确有减轻洪水灾害之功能,是于全国统一规定,自基地地面起算高度 九十公分 范围内,有关地下层通往地面层之出入口、汽车坡道出入口、及地下层突出基地地面之窗户及开口,应设置防水闸门(板)。另由于各地区淹水潜势、基地条件与排水设施不尽相同,爰应符合直辖市、县(市)政府视当地特殊环境需求订定之防洪及排水相关规定。

三、依据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第三条规定,山坡地指报请行政院核定公告之标高在 一百公尺 以上土地,或标高未满 一百公尺 ,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土地,因非属易淹水地区,无须要求其设置防水闸门(板)。

四、另为能因地制宜。并因应各地区淹水潜势差异,经直辖市、县(市)政府订有防水闸门(板)高度者,应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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